诉讼保全担保
保全担保业务是指申请人在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时,委托公司提供担保服务,向人民法院出具公司开立的担保函,保证对因财产保全不当给被保全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担保业务。保全担保业务包括诉(仲裁)前财产保全担保与诉讼(仲裁)财产保全担保。
诉讼(前)保全担保对象为: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涉讼或可能涉讼并已向法院提交保全申请的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担保申请人向公司申请办理诉讼(前)保全担保业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体资格合法;
(一)主体资格合法;
(二)提供能基本支持其诉讼请求的相关证据资料,证据充分、来源合法且能证明案件事实;
(三)能提供拟被保全标的物和反担保物的权属等证明资料;
(四)能提供公司认可的反担保措施。
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原则上不提供担保服务:
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原则上不提供担保服务:
(一)根据案情分析,申请人处于不利地位的;
(二)申请人丧失商业信誉的;
(三)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
(四)未提供相应反担保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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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保全担保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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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保全担保资料清单 |
工程履约担保
工程履约担保业务主要针对工程合同履约担保业务。我公司向招标人出具履约保函,保证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规定的一切条款将在规定的日期内,以不超过双方议定的价格,按照约定的质量标准完成该项目。一旦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违约或因故无法完成合同,则我公司代为履行或承担担保责任。履约担保金额一般不得低于合同价款的 10% 。若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标的,履约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合同价款的15%。
受理条件:
(一)申请人是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具备较强履约能力,并能提供反担保措施的依法经营的二级(含)以上施工类企业;
(一)申请人是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具备较强履约能力,并能提供反担保措施的依法经营的二级(含)以上施工类企业;
(二)工程项目建设期限不超过 3 年;